隱瞞癲癇婚姻是否無效
隱瞞癲癇婚姻不是無效的。癲癇不屬于重大疾病,故另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婚姻。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隱瞞癲癇婚姻是否無效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