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如何變更
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可這樣變更: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變更。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如何變更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