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了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如何判刑
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后果特別嚴重”,主要是指致多人傷亡或者造成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的等。
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的條件
1.行為人是從事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工作的人員。
2.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于過失。如果行為人是故意制造爆炸等事故的,則不構成此罪,而應適用刑法其他有關條款定罪處罰,如爆炸罪、投毒罪等。
3.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為保證危險物品的安全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制定的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危險物品包括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蝕性物品?!氨ㄐ浴蔽锲?,是指多種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如各類炸藥、雷管、非電導爆系統(tǒng)、起爆藥和爆破劑以及黑火藥、煙火劑、信號彈和煙花爆竹等;“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酒精、丙酮、橡膠水以及各種很容易燃燒的化學物品和液劑;“放射性”物品,是指鈾、鐳以及其他各種具有放射性能,并能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損害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如氰化鉀等其他各種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毒害的物品;“腐蝕性”物品,是指硫酸、鹽酸等能夠嚴重毀壞其他物品以及人身的物品。
4.行為人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必須引起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
三、危險物品肇事罪中“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的含義
對于本罪中的“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通常認為,所謂生產(chǎn),是指對危險物品的加工、制作活動,也包括為生產(chǎn)進行的實驗活動;所謂儲存,是指對危險物品的存放、保管活動;所謂運輸,是指對危險物品的運送、攜帶活動;所謂使用,是指將危險物品用于一定生產(chǎn)、生活目的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