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我們都知道往往很多的人都是需要外出進行工作的,往往可能會與勞動單位發(fā)生矛盾,那么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yè)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fā)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
實行企業(yè)化經營管理的事業(yè)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證據如何保全
勞動仲裁證據保全方法:對證人證言證據的保全,應采取制作證人證言筆錄或錄音的方法;對物證的保全,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勘驗制作筆錄、繪圖、拍照、錄像,或者采取保存原物;對于書證及視聽資料,可以及時調取到仲裁委員會保全;其他?!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沒有具體規(guī)定,根據各地實踐經驗作出證據保全。
三、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關系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審”制,勞動爭議當事人須首先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后,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決后,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起訴的,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該裁決,否則對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十五日內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響。
從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的勞動糾紛案件勞動仲裁都受理的,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有哪些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