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擔保人條件
貸款擔保人的法定條件: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可以作保證人。2、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3、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作為保證人。貸款擔保人條件的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