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引發(fā)的打架單位應該承擔責任嗎
員工是因個人糾紛而發(fā)生毆打的,由雙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單位原則上沒有法律責任;但如果員工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被毆打的,屬于工傷,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工傷責任。職工引發(fā)的打架單位應該承擔責任嗎的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