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句話看懂地方投招標里串標、圍標、陪標真相,很多人都遇到過,這么多年,我也見過不少。
1、幫忙也有錢分,沒得賺不會有人做噠。
2、很多時候其實是同一個圈子的人,你有賺等于我有賺,這次你賺下次我賺,人何苦為難人是吧。
3、有時候就是這個地方這個行業(yè)有個頭兒,只搞一家公司要競爭的,多搞兩家公司反而沒競爭。
有沒有聽過那個賣西裝的故事呢?兩家對門的西裝店,激烈競爭得不行,今天你降價來明天我打折,大家都覺得兩家好傻的老板,不買幾件占點便宜都對不起自己。其實兩家都是同一個老板嘛。
4、在特定領域,尤其是不那么正規(guī)的中小型房地產開發(fā),其實甲方經常都是蠢萌蠢萌的,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又挑剔又摳門,但是其實甲方工作人員對專業(yè)分包的內容和行業(yè)狀況一點都不了解,只要價格不是很離譜,甲方其實只要驗收能看到滿意的東西和態(tài)度就會乖乖付錢了,實際上誰來做這個事情,他們還真的不太關心,大家都知道這個行業(yè)水深,哪能個個都一身好本領淪落到工地去呢。
主要就是因為世界太小。行業(yè)劃分其實已經很細致了,能賺錢的地方都有人在賺,能賺錢的人都不光賺一個項目一家公司。表面上只有一個人得利,其實真的“只有一個人得利”啊。
(一)投標方之間串通
各投標方在投標之前協議好由哪一家中標,其他各家進行陪標,然后又由中標方分給各陪標方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合理利潤”作為報酬。一般來說,各協議方的協議都帶有一定程度的長期合約性質,而且一旦形成,這種形式將成為大家都認可的“潛規(guī)則”。
(二)投標單位與招標單位勾結
投標單位私下運作,使用各種手段把功夫做足,招標單位在未進入招標程序前就已選定意向中標單位,然后再進入有形建筑市場走過場,使招投標制度流于形式。 一些企業(yè)為尋找業(yè)務投入很大力量,為取得建設單位的私下承諾,什么招兒都用,聯絡感情,百般應酬,其結果必然是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陪標”概念就是典型。什么是陪標?某公共管理機構或者公有企業(yè)為招標單位,甲已經與該機構或單位私下里商量以什么價(通過腐敗形成的低價位)拿走該資源或項目,但是國家法律又要求以招標方式進行出讓、發(fā)包。這難不倒他們,安排乙、丙、丁幾家并不真正投標的商家,來虛假投標。同時,故意在招標信息發(fā)送、時間安排等環(huán)節(jié)作出讓公眾(包括真正愿意、可能參加投標的商家)無法知曉、難以參加的設計。如此以來,甲與陪標的乙、丙、丁就構成了形式上多個投標主體,使招標活動具有合法外衣了。當然,陪標者也不是白忙,甲不僅要承擔他們參與虛假投標的各種費用,還要給付他們一定點數或比例的酬金。點數或比例,甚至都形成了行規(guī)。
以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標投標法》為例,該法第53條規(guī)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某手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再看《刑法》第223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
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僅從這些實體法律規(guī)范來分析,就會發(fā)現:串通投標是法律風險極低、大有可圖利益的事情。串通投標、賄賂評標人,如果被發(fā)現,只是罰1%以下的款;情節(jié)更嚴重的,才取消一、二年的參加投標資格。即使嚴重到構成犯罪程度,也只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3年以下徒刑,是可能緩刑的,可不被拘押,可繼續(xù)做生意。而在我國較發(fā)達地區(qū)盜竊1000元,就屬于“數額較大”一檔,構成了盜竊罪,也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相比起來,串通招標是多么“劃算”!況且,即使干了,也很難發(fā)現,如賄賂和通奸一樣。從程序規(guī)范和實施機制方面看,即使是很輕微的法律責任也很難實現。查查公布出來的此類案例有多少,即可判斷。
不需要用什么經濟分析法學理論,不需要用什么“效益(成本收益)分析”歸責原則,甚至也不需要研究有關事實,僅從規(guī)范本身即可判斷,現行的制度有嚴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