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過錯方認定條件
婚姻過錯方認定條件為:與他人重婚的;與他人同居的;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法定的過錯行為。有過錯的一方需要向無過錯的一方承擔(dān)損害賠償責(zé)任。
婚姻過錯方認定條件的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dǎo)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quán)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