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知道有沒有立案嗎
知道有沒有立案的方法:報案人可以到當地公安部門直接查詢是否立案,也可以通過報警回執(zhí)聯系警方。然而一般情況下,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會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二、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
三、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具體如下,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