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外包營改增如何繳納增值稅
勞務外包營改增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是所有提供了勞務服務,取得了勞務所得,就都要交增值稅的。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其中個人指的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個人發(fā)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還需要注意一點的是增值稅起征點只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具體的起征點規(guī)定如下: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銷售額300-500元,具體的數據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二、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區(qū)別是什么
1.法律適用不同
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屬于社會法范疇,帶有一定的公法性質,更多體現對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關照,比如用工單位在具備法定退回條件時方可向勞務派遣單位退回派遣員工,不得隨意退回。
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更多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無禁止即自由。
2.涉及法律關系不同
勞務派遣涉及三重法律關系,即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之間的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勞務派遣機構之間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實際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實際用工關系。
勞務外包涉及兩重法律關系,即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承包方與其“從事外包工作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外包員工”)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而發(fā)包方與外包員工之間不存在勞動、勞務或其他用工關系。
3.管理主體不同
勞務派遣中的派遣員工,主要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直接適用于派遣用工。
勞務外包中,外包員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發(fā)包方不得直接對其進行管理,發(fā)包方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也并不當然適用于外包員工,否則容易造成與勞務派遣“混同”。
4.用工的范圍不同
勞務派遣因為三性(即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特點,其不應是整個部門或整條生產線,而僅是某個崗位或某個崗位的某幾個人數。
勞務外包則是一個有完整的功能的部分,如某個部門、某個業(yè)務單元、某條生產線進行外包,其外包員工應當覆蓋或者構成某個完整的功能。
5.核心要素不同
勞務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勞動過程,勞務派遣單位對派遣員工的工作結果不負責任,派遣員工是否能達到預期的產值、成品率等的成敗的風險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
勞務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發(fā)包方關注的是承包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方如何完成工作,并非發(fā)包方所關注的核心。承包方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約定時才能獲得相應的外包費用,外包員工的勞動成果的成敗風險與發(fā)包方無關。
6.經營資質要求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設立的、獲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實體。
勞務外包中的承包方一般都沒有特別的經營資質要求,除非有特別法的規(guī)定,也即根據外包事項的不同,如果需要特殊的生產資質,那么承包方應當具備。
7.結算方式不同
勞務派遣的結算方式按照派遣員工的人數、工作時間、單價來確定,如遇加班,還需考慮加計加班工資等因素,也即與總勞動時間直接掛鉤。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
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
8.會計處理不同
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納入用工單位工資總額的統(tǒng)計范圍,具體包括用工單位負擔的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以及各種津貼、補貼等,但不包括因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而支付的管理費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勞務外包中,承包方在發(fā)包方支付的外包費用中向外包員工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外包費用不納入發(fā)包方的工資總額。
9.違法后果不同
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外包適用民法,發(fā)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按雙方合同承擔權利義務,發(fā)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基本上不承擔責任。
三、營改增是什么意思
營改增是營業(yè)稅改增值稅,是指以前繳納營業(yè)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營改增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可以促使社會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環(huán),有利于企業(yè)降低稅負。簡單說一個產品100元生產者銷售時已經繳納了相應的稅金,購買者再次銷售時賣出150元,那么他買來的時候100元相應的稅金可以抵減,購買者只需要對增值的50元計算繳納相應的稅金,同樣營改增就是對以前交營業(yè)稅的項目比如提供的服務也采取增值部分納稅的原則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