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到詐騙罪立案標準可否要求返還財產(chǎn)
未達到詐騙罪立案標準,也屬于違法行為,可以要求返還財產(chǎn)。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等手段實施了使被侵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處分其財產(chǎn)并移交行為人占有的行為,但未達到詐騙罪立案標準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所得的財物應當由公安機關(guān)予以收繳并退還被侵害人。未達到詐騙罪立案標準可否要求返還財產(chǎn)的法律依據(jù)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guī)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