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zhí)行人的權利
遺囑執(zhí)行人具有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分割遺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等法定權利。遺囑執(zhí)行人的權利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zhí)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