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的工資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多少
在試用期的工資的最低數(shù)額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對工資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仍然不行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試用期間的工資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多少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