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應該具備什么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蓋章是公章還是合同章
勞動合同要加蓋用人單位的公章。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于內(nèi)部章,需經(jīng)過用人單位授權后,在勞動合同書上加蓋這些印章才有效。勞動合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三、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不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支付直至簽訂勞動合同前一日,或勞動關系終止前一日。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