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的擔保形式主要有
擔保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有: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或者以銀行保函的方式來擔保等。如果當事人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則發(fā)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二者不能同時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擔保形式主要有的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五條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第六條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fā)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fā)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第七條發(fā)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