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擁有的合法權益
債務人權益是:與債權人互負債務時,擁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或者不安抗辯權;以及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向受讓人主張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權等合法權益。債務人擁有的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