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由哪個法院裁定
一般情況下,減刑是由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庭進行裁定的。對犯罪嫌疑人減刑時,一般是由各刑罰執(zhí)行機關提出建議書,根據原判處刑罰的不同,分別報請不同的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如果是屬于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需要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監(jiān)獄管理機關審核后,提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由哪個法院裁定的法律依據
《監(jiān)獄法》第二十九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jiān)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第三十條減刑建議由監(jiān)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