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不承擔違約責任
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如下:
1.發(fā)生了不可抗力導致的一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其當事人及時通知了對方當事人;
2.合同約定了有效的免責條款,違約方的行為符合免責條款的約定事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二、合同違約責任包括什么
1.繼續(xù)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如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jù)標的性質(zhì)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
3.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三、合同締約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1.產(chǎn)生的依據(jù)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等情形下產(chǎn)生的責任。而違約責任則只能產(chǎn)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債務人本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因違反約定義務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保護的利益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為了保護締約雙方從接觸、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時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信賴利益。而違約責任則重在保護合同當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實際履行后所獲得的利益。
3.責任發(fā)生的時間不同。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處在要約或承諾階段,或合同雖已成立但無效或者是被撤銷。而違約責任只能發(fā)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4.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shù)氖切刨嚴娴膿p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而導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chǎn)的減少,如費用的支出。違約責任賠償?shù)氖锹男欣娴膿p失。
5.責任形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只能是賠償損失。違約責任的責任形式則很多,主要包括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定金罰則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