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采安律師事務所代理的一起侵害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糾紛案二審宣判。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認定域名行業(yè)廣泛采用的域名隱私保護政策有效。同時,在本案中首次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將域名作為虛擬財產(chǎn)采用類似物權的保護規(guī)則,認定本案涉及的域名買賣行為屬于善意取得。采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含會律師二審開始代理本案,孫律師基于對域名行業(yè)法律及政策的深刻理解,對域名注冊、轉移、交易行為的清晰洞察,在二審中有力地維護了客戶的權益,維護了域名行業(yè)秩序。
本案中原告擁有的涉案域名被案外人假冒原告身份從a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轉出到b域名注冊服務機構,c先生支付27萬元的對價從假冒原告的案外人處獲得涉案域名。原告要求本案多名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將涉案域名歸還原告。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即一涉案域名的權屬,二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域名隱私保護服務提供商的責任。對于第一個焦點問題,二審法院根據(jù)c先生的主觀狀態(tài)、域名交易價格,在認定域名隱私保護政策有效的前提下,認定域名買賣行為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認定涉案域名的買賣行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對于第二個焦點問題,二審法院根據(jù)我國域名注冊管理法律及政策認定,域名轉出注冊服務機構作為“專業(yè)、收費性質的商業(yè)服務機構,其在服務過程中應盡到較之一般注意義務更為嚴格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在本案中域名轉出注冊服務機構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其不負有直接審核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申請材料的義務”,故不存在過錯。域名轉入注冊服務機構也“不負有審核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材料的義務”,對涉案域名的轉出轉入不存在過錯。本案中,沒有證明顯示域名隱私保護服務提供商與涉案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有關,故域名隱私保護服務商不存在過錯。
最終,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采安再一次以精湛的專業(yè)能力有力地維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采安將繼續(xù)秉承“博采眾長,安危與共”的精神,以追求卓越的執(zhí)業(yè)理念為我國域名等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