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買房一方不能到場委托書
夫妻買房,一方不能到場的委托書需寫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的權限和期限;以及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日期等內容。夫妻買房一方不能到場委托書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