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訴訟的司法解釋
代位訴訟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guī)定了訴訟的管轄法院,以及被告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的具體含義。當事人提起代位訴訟,可向被告住所地起訴,如果有經(jīng)常居住地的,可向其經(jīng)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代位訴訟的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
公民的經(jīng)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