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對方是指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對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是有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對于一方當事人而言,合同相對方就是另一方當事人。
一、合同相對方指什么
合同是具有相對原則的,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合同的相對方是指的另一方當事人。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橐觥⑹震B(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有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訴和被訴。由于合同通常被界定為“(對同一權利或財產(chǎn))有合法利益的人之間的關系”,因此“合同權利只對合同的當事人才有約束力,而且,只有他們才能行使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
二、實際履行使合同生效條件發(fā)生變更怎么辦
實際履行,又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經(jīng)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所規(guī)定的標的去履行自己義務的原則。它包括兩層含義:
1.經(jīng)濟合同中規(guī)定的是什么標的,當事人就必須交付什么標的,不得擅自更換,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錢來代償;
2.在經(jīng)濟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違約方即使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果受害方要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的,違約方還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標的繼續(xù)履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502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83條、第484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的時間一般是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時間,即合同自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并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9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也就是說合同成立未必立即生效,如果附有生效條件,在條件滿足時才能生效,若合同已經(jīng)實際履行,那么這一行為表明雙方已就合同生效條件進行了變更,也就是合同已經(jīng)生效。
三、如何確定合同的相對人
合同相對人是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中有關于第三方的權利、義務的約定的人。
關于涉他合同一般規(guī)定,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
1.涉他合同的概念:涉他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中有關于第三方的權利、義務的約定,第三人可直接取得約定權利或義務的合同。
此概念突出了涉他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不包括第三人。
(2)涉他合同由基本合同和第三人約款兩部分組成。
(3)第三人的權利和義務直接來源于合同,涉他合同一旦成立,第三人通過一定方式即可直接取得合同第三人約款的權利義務,而非債權人讓與權利或債務人轉(zhuǎn)讓債務的結(jié)果。
2.涉他合同對第三人產(chǎn)生效力的條件:涉他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法律另有規(guī)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經(jīng)第三人承認,涉他合同不對第三人發(fā)生效力。
以第三人承認作為涉他合同的對第三人生效條件,既尊重了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又保護了第三人的意思自治。第三人作出承認的方式,既可以明示,又可以默示。但默示主要是通過行為推定的方式,沉默除特殊情形不能作為涉他合同的承認方式。承認既可以對債權人作出,也可以對債務人作出。承認作出的期限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在合理期間作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拒絕須向債權人作出,債權人有義務將此表示通知債務人。這樣規(guī)定強調(diào)了涉他合同的原因關系,此時涉他合同對第三人無效,給付關系亦未成立,所以第三人的拒絕應通過債權人作出。同理,在第三人給付合同中,第三人拒絕應向債權人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