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行使限制的原則
著作權行使限制的原則具體內容包括:法定許可原則、合理使用原則、合法使用原則等。一般是指法定許可人只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合理使用人不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的情況下,就可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著作權行使限制的原則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