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zhí)行時債務人離婚躲避債務如何處理
強制執(zhí)行時債務人離婚躲避債務的處理方式:債務雙方可以再次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債權人可以收集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強制執(zhí)行時債務人離婚躲避債務如何處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