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有哪些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法里有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嗎
勞動法里有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通常在第三次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時候就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臨時的工作,通常都是三個月以上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