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或者勘察、設計單位不出具竣工驗收手續(xù)無法備案應如何處理?
觀點:正常情況下施工單位或者勘察、設計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在相關資料上簽署意見是應有的合同義務。但是實務中因施工單位或者勘察、設計單位出于種種原因拒絕在相關資料上簽署竣工驗收合格意見,不配合竣工驗收備案,使得工程無法辦理相關備案進而不能辦理相關證書的情況極為普遍。這一手段已經(jīng)成為施工或者勘察、設計單位“成功”實現(xiàn)其各種目的的有效手段之一。從理論上講,組織竣工驗收是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樣配合竣工驗收也是各參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在相關參建單位不配合進行竣工驗收或者在驗收資料上簽署意見的,建設單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相關參建單位履行竣工驗收義務。如果工程并沒有進行實際驗收,應允許建設單位請有資質(zhì)的質(zhì)量鑒定單位對工程進行質(zhì)量鑒定,如果質(zhì)量合格的,應以此為據(jù)并隨同判決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如果僅僅是不配合簽署意見,應允許建設單位以判決文書作為資料申請備案。
現(xiàn)實中建設主管部門,以沒有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參建單位蓋章為由拒絕辦理竣工備案手續(xù)的行為,其實是一種機械的行政不作為行為。究其根源,還是在于建設主管部門在制定竣工驗收管理辦法時僅僅規(guī)定了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義務,沒有明確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參建單位不配合竣工驗收如何處理的情形。也許制度的制定者可能認為建設單位可以以工期延誤為由追究施工單位的違約責任。首先,工程一直不能使用會伴隨損失的擴大;其次,施工單位如果無力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主體將會不存在如何處理;第三,勘察、設計單位的不配合又怎么計算損失?因此建設主管部門機械審查備案資料的行為并不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