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的要件
尋釁滋事罪的要件: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2、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3、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4、客觀方面表現為尋釁滋事的行為。尋釁滋事的要件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