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是哪5種
擔保人在下列五種情況下不擔責:1、當事人變更主合同的,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2、超出擔保范圍的;3、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4、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5、主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是哪5種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