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不包括哪些人
遺囑繼承不包括以下人員:1、遺囑明確表示不得繼承或者遺囑既沒有規(guī)定也不是法定繼承人的人;2、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3、殺害其他繼承人的;4、遺棄被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5、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的;6、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的。遺囑繼承不包括哪些人的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