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1、《招標投標法》第45條規(guī)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guī)定:“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guī)定:“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以上法律規(guī)定僅規(guī)定了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但是,上述法律規(guī)定并未明確規(guī)定中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中標合同”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對此問題還需要依據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并結合司法實踐進行分析論證。
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未簽訂書面合同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中標后未簽訂書面合同,該工程已經由中標人實際實施;另一種是中標后未簽訂書面合同,該工程未經中標人實際實施,下面根據不同情形分別進行分析。
1、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經實際實施建設工程的,合同成立。
雖然中標人未與招標人簽訂書面“中標合同”,但是在中標人實際已經完成該工程的情況下,合同是成立的。由于《合同法》第36條已經作出明確規(guī)定,此問題在實踐中并不存在爭議。即根據《合同法》第36條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在中標人實際進行了工程施工并且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即使中標人未與招標人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應當認定雙方的施工合同已經成立。
2、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實際實施建設工程的,合同仍然成立。
盡管在實踐中,多數觀點更傾向于認為此種情形下合同并未成立或者合同成立并未生效,但是筆者認為此種情形下合同仍然是成立的。從法律性質看,招標文件屬于要約邀請,投標文件屬于要約,中標通知書屬于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5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即使中標通知發(fā)出后未訂立書面合同,雙方也已建立合同關系,即由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形成的合同,而且是書面合同。
從內容上看,投標文件一般都完全響應招標文件,甚至將招標文件作為附件,中標通知又是招標人對投標文件的認可,而且《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guī)定的書面合同是按照招投標文件的內容訂立的,并且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也就是說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合同的主要內容已經明確,且不得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