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哺乳期禁忌的勞動范圍
以下勞動范圍是女職工哺乳期禁忌的: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作業(yè)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yè)衛(wèi)生標準的作業(yè);其他。女職工哺乳期禁忌的勞動范圍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