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登記離婚有什么限制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辦理離婚手續(xù)時會受到的法律限制是如果夫妻是協(xié)議離婚的,需要雙方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夫妻是訴訟離婚的,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登記離婚有什么限制的法律依據(jù)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