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發(fā)生無單放貨,買方怎么辦,無單放貨買方責任
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買方該怎么辦?
目前除了一些國際知名的國際貨代,大部分境外貨代的資質都很難考證。雖然無單放貨是某些心懷不軌者所為,但其陰影始終籠罩著發(fā)貨人。不法商人與海外貨代勾結。大多是先用少量訂單試幾張票,讓發(fā)貨人在結匯時有安全感,然后再用更大數(shù)量的訂單騙取手續(xù)費。這里問題的關鍵在于,貨代提單只能提供給賣方用于結匯。不是真正的產權證。船公司的提單在貨代手里,貨代憑船公司的提單提取貨物,而買方不去銀行兌付票據(jù),導致賣方的貨物和票據(jù)都是空的。所以賣家在fob下遇到指定貨代,心里七上八下的,不知道災難什么時候會發(fā)生。為了防止貨代騙貨,外貿企業(yè)也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如通過dunbai's等國際咨詢機構進行資信調查,投保出口信用保險(該險種除外),要求買方與境外貨代合作出具保函,加強內部審核把關等。,但還是難以避免萬一的發(fā)生。目前,外經貿部已通過有關外經貿委(廳、局)向各外貿企業(yè)和貨代發(fā)出《關于規(guī)避無單放貨風險的通知》,外貿業(yè)務人員可據(jù)此向客戶傳達,要求不得指定貨代;你可以要求出具提單的國內貨代出具保函。兩種方法都好。前者更難做,因為海外貨代阻礙,買家往往不會聽賣家的。后者應該說是目前最好的方式,因為這些海外貨代在國內設立辦事處時,必須有國內貨代推薦。按理說,負責推薦的國內貨代應該對自己的信譽負責,但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要求有任何推薦人,推薦人也不一定通過推薦人開展代理業(yè)務?,F(xiàn)在外經貿部的這個通知要求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是國內貨代出具并控制貨物,還要給發(fā)貨人出具保函,這樣發(fā)貨人的貨權才能得到保障。這也促使國內貨代要對境外貨代的資質進行審查,才敢承擔這個責任。同時,如果境外貨代找不到國內貨代作為其代理,就無法承擔買方指定的角色,當然買方也不會抱怨賣方不接受其指定代理。《通知》的規(guī)定對中國的托運人來說是一個福音。能否實施,取決于各級政府部門對貨代行業(yè)的管理。同時,交通部也要通知船公司,境外貨代企業(yè)必須通過境內貨代訂艙位,這樣境外貨代辦事處的經營活動才能受阻。在《通知》實施之前,對于境外貨代無單放貨的問題,唯一的處理方式就是向法院起訴,并密切關注境外貨代辦事處的動向。往往這些貨代一旦騙貨成功就消失了。即使法院判決勝訴,他們贏了官司也拿不到錢。但通常情況下,賣家遇到這種情況,首先會向買家尋求追索權。但法律專業(yè)人士提醒,如果向買方追索時使用的法律語言不當,或者買方虛假擬定還款計劃拖延時間,然后去法院起訴,結果可能是輸而不是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