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債權的成立條件
成立反擔保債權的條件是: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權提供了擔保;第三人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而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了擔保,并且依法訂立了書面的擔保合同,辦理了登記等手續(xù)。反擔保債權的成立條件的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欠闪碛幸?guī)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xiàn)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