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企業(yè)如何識別海運提單真假
一、“海運提單”是啥?
“海運提單” (marine/ocean b/l)作為海上運輸?shù)倪\輸單據(jù),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后簽發(fā)給托運人的,允諾將該批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給收貨人的一張書面憑證。它是國際運輸中十分重要的單據(jù),也是買賣雙方貨物交接、貨款結算最基本的單據(jù)。海運提單具有三種功能:一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后,簽發(fā)給托運人的一種貨物收據(jù),二是承托雙方運輸契約成立的憑證,三是收貨人在貨物到達地提取貨物的物權憑證。海運提單按簽發(fā)人不同可分為船東提單master b/l和貨代提單house b/l。
1、繕制提單前應注意貨主有無特殊要求,一般情況下,貨主都會在委托中注明。
2、如要求在提單中顯示"shipped on board"簽單時,應注意上、下簽章(其中之一應簽在shipped on board 旁邊)。
3、如果涉及倒簽、預借,應事先與船公司確認好是否能接受,如果可以接受,應填制好保函傳真給貨主,讓其加蓋公章,返回后再由代理人提供給相關船公司。
4、如貨代代理報關或接受委托報關,則需提供正本出口收匯核銷單,否則,貨代則不需要貨主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5、發(fā)票的金額可以大于合同的金額。因為進出口合同中普遍存在溢短裝條款,除非合同中無此條款或客戶l/c中明確規(guī)定如實際走貨金額大于合同金額則拒付。
6、船公司一般不做拼箱貨,是由專門的拼箱公司操作,將各個貨主的貨物拼在一個柜中再向船公司定艙。拼箱公司和船公司定艙是以cy-cy的條款,而貨主與拼箱公司定的是“cfs-cfs”、“l(fā)cl-lcl”條款。船司只出具一套提單給拼箱公司,而不會出具多套以“cfs-cfs”條款的提單給直接客人;拼箱公司再簽發(fā)自己公司的貨代單給客人。故拼箱貨無船東單可言,只能默認拼箱公司所簽發(fā)的提單為船東單。拼箱公司的提單上所載的目的港代理一般是該公司自己的代理,而不是船公司的。
二、海運提單種類、查詢及鑒別方法
(一)海運提單的種類
海運提單分兩種:
1、船公司提單(有船承運);
2、貨代提單(無船承運)。
(二)海運提單真?zhèn)舞b別方法
1、提單格式的鑒別:每個貨代公司或船公司的提單都有固定格式并需向交通運輸部備案,通過上述查詢方法查到貨代公司和船公司后,可以查看其備案的提單格式,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就可認定為假提單。
2、提單編號的鑒別:提單一般編號規(guī)則: 3位啟發(fā)港字母+3位目的港字母+7位數(shù)字(前4位是年月,后3位是順序號)+2個字母識別號
這只是一般編號規(guī)則,大多數(shù)公司會遵循,個別公司會有不同,但如f768267、d1928a3此類號碼,可以判斷為假提單。
3、delivery agent(目的港放貨代理人):這欄如是空白的,可認定為假提單。
4、port of loading(啟發(fā)港):這欄應該是啟發(fā)港的漢語拼音全稱,如是sct/cct/yt等簡寫貨空白的,可以認定為假提單。
5、place and issue date(簽單地點及時間):這欄應該頂格,當中應分離,如不頂格、當中不分離,可以認定為假提單。
6、右下腳印章及簽名:應該是方形印章,如是橢圓形印章、無簽名的,可以認定為假提單。
提醒出口企業(yè):必須要按規(guī)定做好單證備案,特別是財務部門一定要與企業(yè)負責人說清楚備案政策規(guī)定,與業(yè)務部、單證部門等建立良好的單證溝通機制,切忌偽造單證。
三、文件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24號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
出口企業(yè)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1.外貿企業(yè)購貨合同、生產企業(yè)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jù)(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jù)、郵政收據(jù)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jù),以及出口企業(yè)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財稅[2012]39號《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第七條第一款第四目規(guī)定: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出口企業(yè)不管你出口業(yè)務是真實,如進行虛假備案單證,不僅不能退稅,還要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金交納增值稅,甚至更嚴重的可能涉嫌騙稅的調查。
典型案例:
海運提單虛假:江蘇省常州市國稅稽查局于2012年4月17日至2015年2月4日對外貿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間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經(jīng)向海運提單開具單位調查核實,取得了相關貨代和船公司出具的書面證明,證實外貿公司提供的備案單證(海運提單)中有45份為虛假海運提單。
出口貨物真實:外貿公司分別于2013年10月18日和2014年4月21日出具兩份申訴說明,并向常州市國稅稽查局提供了蛇口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和鹽田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開具的兩份證明,用于證明本案所涉的45份海運提單對應的貨柜已經(jīng)從上述兩碼頭出口。
處理決定:常州市國稅稽查局于2015年5月8日作出常國稅稽處[2015]34號稅務處理決定書,其中第二條認定常州外貿公司提供的備案單證(海運提單)有45份為虛假海運提單,據(jù)此依據(jù)文件規(guī)定,追繳外貿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稅3,362,650.43元。
法院二審判決:《常州對外貿易有限公司與常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江蘇省常州市國家稅務局行政復議二審行政判決書》((2016)蘇04行終30號)作出判決:常州市國稅稽查局作出的常國稅稽處[2015]34號稅務處理決定第二條關于追繳外貿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稅3,362,650.43元的決定并無不當,市國稅局依法受理外貿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后,經(jīng)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程序合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再次提醒:作為出口企業(yè)單證備案重要單證之一“海運提單”也是打擊出口騙稅“逆查”法十分重要證據(jù),“逆查”法就是:以查“海運提單”簽章單位鑒別出口企業(yè)備案海運提單的真?zhèn)?,以查貨物流為主線,從檢查下游出口環(huán)節(jié)貨物真實性入手,確定真實貨源貨主,固定虛假出口證據(jù),再返查上游開票企業(yè),固定虛開證據(jù),從而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