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一家法院維持了一項判決,即承租人不能限制船東對其自身損失的索賠,這是與11年前msc flaminia貨輪爆炸有關的最新法律章節(jié)。
2012年7月14日,msc flaminia號在大西洋中部從南卡羅來納州查爾斯頓前往安特衛(wèi)普的途中發(fā)生了一起傷亡事故。4個貨艙導致船上大火。數百個集裝箱被毀,船受到嚴重損壞。三名機組人員喪生。爆炸是由于2012年7月1日從新奧爾良運來的三個裝有化學品dvb的罐式集裝箱中的一個或多個集裝箱內的物質自動聚合引起的。
這艘船最終被救起并修復,但船主conti付出了巨大的代價。conti向該船的承租人地中海航運公司(msc)提出仲裁索賠,要求收回該船在租期停止服務期間的租金,并賠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仲裁員裁定,該船始終處于租用狀態(tài),msc應就傷亡事故向conti承擔責任。在2021年7月30日的裁決中,他們裁定賠償金約為2億美元。
針對仲裁裁決的數額,msc根據《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以下簡稱《1976年公約》)在倫敦高等法院申請設立責任限制基金。如果msc有權限制責任,則根據船舶噸位,其損害賠償責任將限制在約2820萬英鎊。
msc承認,對船舶修理費的索賠,其無權主張責任限制。但是msc和conti對以下四項費用的索賠是否屬于限制性債權產生了爭議:(1)在威廉港卸貨并消除貨物污染的費用索賠;(2)清除受污染的消防水的費用索賠;(3)conti向有關國家支付的防污染費用索賠;(4)從船上清除火損廢料的費用索賠。
英國高等法院在2022年11月2日作出判決,認為msc對這些費用均不得主張責任限制。msc隨即提出上訴。2023年9月1日,上訴法院支持了一審判決(盡管理由稍有不同),駁回了msc的上訴(the msc flaminia no.2[2023]ewca civ 1007)。
法官安德魯·貝克(andrew baker)審理了訴訟時效訴訟,他此前曾認為,msc無權獲得反訴訟禁令,以阻止conti在其他地方尋求執(zhí)行其仲裁裁決。法官認為,msc無權限制其責任,因為conti的索賠不屬于公約第2條任何一款的范圍。但是,法官在這樣認為時,駁回了conti的意見,即第2(1)條規(guī)定的噸位限制只適用于不屬于1976年公約第1(2)條中“船東”的擴展定義的人在一審中遭受損失的索賠。
msc將向船東conti支付與事故相關的費用以及船舶閑置期間的收入損失。
埃塞克斯法庭錢伯斯(essex court chambers)的最新消息稱:“這一決定可能會引起所有從事航運訴訟的人及其保險公司的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