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怎么起算的
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起算時間為交通管理部門現(xiàn)場調查之日。如果當事人逃逸的,起算時間為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之日。如果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起算時間為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怎么起算的的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六十六條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根據(jù)本規(guī)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