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具體程序有哪些
勞動仲裁的程序: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先行調解;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的具體程序有哪些的法律依據(jù)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