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經(jīng)常會聽到提管轄異議這一程序。每次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很多人可能會疑問一個問題,刑事案件是否可以提管轄異議。接下來,關于刑事案件可以提管轄異議嗎的詳細內(nèi)容,就由小編為您做更進一步的解答吧!
一、刑事案件可以提管轄異議嗎
管轄權異議,是指法定主體向法院提出的認為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不同主張和意見。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制度,但該項制度在刑事訴訟中立法闕如,這已經(jīng)實際地產(chǎn)生了一定的弊端,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是當事人“獲得公平審判權利”的應有之義。
在刑事訴訟中,“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是被告人等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憲法性權利,也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如果一個案件被媒體廣泛報道而使陪審員或法官對被告人產(chǎn)生了偏見,這時如果不賦予刑事被告人等當事人申請變更管轄的權利,法院很難保持中立的地位,無疑將會對被告人造成極大的不公。通過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權利的行使,有利于促進訴訟中以公權力運作為主導到當事人訴權充分實現(xiàn)的轉變。
從當事人的角度看,在刑事訴訟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是一項重要的救濟性程序權利,它與當事人的刑事訴訟訴權相關聯(lián),有利于當事人息訟服判。
二、刑事訴訟中確立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必要性有哪些
由于“無救濟則無權利”,“無權利則無程序”,管轄權異議作為一項重要的救濟性程序權利,該權利的有效行使,對于當事人實體權利和其他程序權利的保護具有重大意義。賦予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有助于當事人息訟服判,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而無救濟途徑,那么很有可能導致當事人的上訴和無休止的申訴,反復地申請再審,這變相地浪費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訴訟成本,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
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權利與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權緊密相聯(lián)。刑事訴訟不是一項簡單的行政治罪性的程序,其中必須有當事人充分而富有意義的參與,當事人是訴訟的主體之一,應當擁有訴權,有權啟動一定的刑事程序。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案件管轄不服,認為法院對案件的管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者可能產(chǎn)生不公正的結果時,那么應當賦予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為其提供一種救濟的途徑。
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權利的行使及其救濟機制,應當納入程序性裁判體系的軌道。程序性裁判與實體性裁判相對而言,它是指司法機構針對訴訟過程中發(fā)生的程序上爭議進行裁決的活動;程序性裁判獨立于實體性裁判,它是一項獨立的、自治的封閉裁決系統(tǒng),是針對程序性違法的最佳懲處機制。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后,是否要舉行專門的聽證程序,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證明標準要達到什么樣的程度,法院裁決結果的效力如何等問題,都應當予以明確規(guī)定。管轄權異議權利的行使及其保護應當完全納入程序性裁判的體系中來,對于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主體、申請機構、申請期間、申請理由、舉證責任、證明標準、裁決機制和法律后果等各要素都要明確,完全按照“訴訟”的形式而不是行政的方式進行裁決,使管轄異議的裁決機制成為程序性裁判體系中的重要一環(huán)。
三、我國刑事管轄權異議裁判體系構建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一是賦予當事人訴權原則,即允許當事人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授予當事人的申請異議權,這是該裁判體系建立的前提。當事人如果不能對法院的刑事管轄提出質疑,以后的訴訟就很可能會對其造成極大的不公正。
二是聽證程序原則,法院應當舉行專門聽證方式對管轄權異議是否適當進行裁決,而不能采用簡單的、行政的武斷方式。這有助于當事人對訴訟的積極參與,也是現(xiàn)代訴訟民主的體現(xiàn)。
三是確立證據(jù)規(guī)則,也就是必須明確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責任、證明標準及其相應的后果。只有如此,才能使程序更富有可操作性,使相應的權利義務責任更加明確。
四是再救濟原則,即對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授予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權利。給當事人第二次救濟的機會,而不能“一裁終局”。
以上四項原則是確立刑事管轄權異議裁判體系的基本原則,只有如此,程序的運作才會更具有科學的、操作性和公正性。
我們要知道的是,刑事管轄權異議程序必須要遵循一定的必要原則。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男淌掳讣梢蕴峁茌牣愖h嗎的全部內(nèi)容。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y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