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當事人在寫好起訴狀,準備好糾紛的相關證據材料之后可以去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之后會按照規(guī)定開庭審理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般發(fā)生交通事故對當事人雙方定責之后,雙方會協(xié)商交通事故賠償問題。
一、交通事故賠償的問題怎么訴訟
1.起訴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受理后,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fā)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zhí)行;向法院告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zhí)行申請;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交通事故賠償的原則問題
《規(guī)定》第62條明確了賠償原則“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已經得到退賠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人確有財產可供賠償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可以看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原則是以被告人確有賠償能力為前提的。筆者認為,這樣規(guī)定有失偏頗。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是民事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在賠償問題上應采取實際損失賠償的原則,至于被告人是否有執(zhí)行能力,則不是法院判決時應當考慮的問題。如果被告隱匿財產、轉移贓物,妄圖“受苦一時,舒服一世”,或者被告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判處緩刑,雖然在判決時沒有財產,則日后有能力賠償時,卻沒有法律約束其履行賠償義務,這不利于徹底懲戒犯罪分子,對受害人也是顯然不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作出這條規(guī)定,是否主要考慮附帶民事訴訟不發(fā)生移送執(zhí)行的問題,避免附帶民事訴訟執(zhí)行過多牽扯刑庭的精力。但這樣規(guī)定,不能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賠償,不利于切實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的判決對受害人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那么受害人合法權益又靠什么來保護呢?如果被告人日后被發(fā)現有財產足以賠償,受害人又沒有法律文書支持,依據什么申請執(zhí)行呢?所以筆者認為附帶民事訴訟不應以判決時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作為是否對受害人賠償請求給予支持的根據,而應按照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實行實際損失賠償原則,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切實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也保證適用法律的一致性。為避免增加刑庭的工作量,建議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執(zhí)行由專職民事執(zhí)行工作的執(zhí)行庭統(tǒng)一執(zhí)行,便于法院內部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三、交通事故賠償由誰承擔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承擔事故責任的人賠償。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的,且屬于被保險人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先賠償,不夠的部分由侵權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