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shù)膶ο笫鞘裁慈?br>
新《條例》明確被拆遷人為房屋的所有人,拆遷補償?shù)脑瓌t是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兼顧對使用人的安置。因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對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權。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權,而房屋的收益、處分權利仍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因此,新《條例》將租賃房屋的補償主體確定為房屋所有權人。但房屋拆遷同時也會給承租人帶來一定的損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顧對使用人的安置。
原《條例》關于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對房屋使用人進行安置的原則,是在公有房屋為主體的情況下規(guī)定的,實踐中因拆遷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見,直接與房屋使用人達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一些城市實行的貨幣安置,將大部分補償資金支付給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諸多不滿。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國房屋產(chǎn)權結構已從公房為主體轉變?yōu)閭€人擁有住房為主體。而房屋的租賃關系是房屋所有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在拆遷過程中是從屬的法律關系,它的調整應當依據(jù)相關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與承租人之間進行調整,而不應當由拆遷人在損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經(jīng)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張調整。這是新修訂的《條例》將被拆遷人定義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同時規(guī)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