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某醫(yī)院的“醫(yī)療設備一批”采購項目公開招標,分為四個包:第一包采購心臟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預算300萬元;第二包采購青奧采購超聲高頻外科手術系統(tǒng),預算550萬元;第三包采購電子膽道鏡系統(tǒng),預算80萬元;第四包采購全高清電子腹腔鏡系統(tǒng),預算150萬元。
2020年11月20日發(fā)布中標公告,c供應商被確認為該項目第三包的中標人。11月23日,c供應商向采購人遞交放棄中標聲明,稱“新冠疫情原因當?shù)卣笸9?rdquo;。采購人要求c供應商提供當?shù)卣笸9さ南嚓P證明,c供應商未提供。采購人去函c供應商要求及時簽訂合同,c供應商未響應。截至2021年1月16日仍未與采購人簽訂合同。
隨后,財政部門對c供應商公司作出罰款4000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以及在一年內(nèi)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問題:以“新冠疫情原因當?shù)卣笸9?rdquo;為由放棄中標,是否可以?
專家點評
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評標部部長王永鋒認為,政府采購中標、成交通知書一經(jīng)發(fā)出,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必須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30日內(nèi)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但有一種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形,供應商是可以放棄中標成交、或者拒簽合同的。何為不可抗力?《民法典》對“不可抗力”的定義: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具有偶發(fā)性,主要表現(xiàn)形式有兩種:一種是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等;另一種是社會異常行為,如戰(zhàn)爭、疫情等。
政府采購信息報社創(chuàng)辦社長兼總編輯劉亞利表示,在暴發(fā)之初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這是確定無疑的。但是在新冠疫情常態(tài)化之后,就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所在區(qū)域由于散點暴發(fā)被政府宣布進入封鎖狀態(tài),不得不限制人員出入,供應商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因此受到損失,是應當視為不可抗力,因為這種情形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特征。但是如果不是當?shù)乇┌l(fā)疫情,當?shù)厝嗣裾疀]有宣布封鎖措施,或者供應商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不在封鎖措施影響范圍內(nèi),僅憑疫情的大環(huán)境主張放棄中標成交,則不應認定為不可抗力。因為新冠疫情已經(jīng)開始了很長一段時間,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盡到審慎義務,評估新冠疫情外部環(huán)境帶來的履約風險。
對于屬于遭受不可抗力的新冠疫情影響的,供應商負有舉證責任,比如當?shù)厝嗣裾墓?、通告、命令等。本案例中,c供應商拒絕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應承擔舉證不力的責任,即推定不可抗力不成立。自然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財政部門據(jù)此做出的認定和處罰是正確的。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