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摩托車報廢年限
如果摩托車屬于正三輪摩托車的,在使用12年后會報廢,其他摩托車在使用13年后會報廢,如果當事人駕駛應當報廢的摩托車上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二、摩托車報廢年限的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第五條之一的規(guī)定,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三、汽車報廢處理流程
車輛報廢流程:所有人應當將報廢的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