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開庭時間怎么規(guī)定
離婚財產糾紛開庭時間具有如下法律規(guī)定:一般應由受理的人民法院自行確認開庭時間。且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離婚財產糾紛開庭時間怎么規(guī)定的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