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安置房辦理房產證需要哪些材料
拆遷安置房辦理房產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安置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收原件;
3.拆遷安置協議及已回遷安置證明,收原件;
4.查檔證明,收原件;
5.被拆遷人身份證,若被拆遷人是單位的,需提交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被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
6.安置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
7.安置單位法定代表授權委托書,收原件;
8.安置單位受委托人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積的還需提交投資發(fā)票或增加安置面積的相關證明,收原件;
10.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表,收件窗口領取,當事人共同填寫。
二、房產證用途有哪些
1.能進行轉讓、贈與和繼承;
2.可以進行質押、典當等;
3.證明依法對自己房產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
4.住房制度改革、舊城改造、房屋拆遷時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
三、房產證拿到多久可以賣房
房產證拿到隨時可以賣房。產權人可以對其自住房屋進行實際控制,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進行利用,取得房產證后隨時可以進行房產交易、收取房屋產生的經濟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六十六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