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與采購人存在共同投資,可以參與投標嗎?
a和b共同成立了c,a招標,b投標,b是否因與a有利害關系從而要被判定為投標無效嗎?
答:采購人a和供應商b共同成立了c,并不影響b作為供應商參與a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因此不能判定b投標文件無效。但是,采購人a與供應商b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總結了9個關于回避制度中典型的問題,給各位政采同行參考。
1.供應商與采購人存在共同投資,可以參與投標嗎?
a和b共同成立了c,a招標,b投標,b是否因與a有利害關系從而要被判定為投標無效嗎?
答:采購人a和供應商b共同成立了c,并不影響b作為供應商參與a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因此不能判定b投標文件無效。但是,采購人a與供應商b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2.a、b公司同為c公司股東,a和b可以參加一個項目采購嗎?
答:《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a公司和b公司間并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可以參與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3.評審專家任職a公司,a的母公司投標,專家需要回避嗎?
答:應該回避,該情形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應當回避”的情形,評審專家與投標人的關系可能影響到公平公正。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4.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勞動關系,供應商需要回避嗎?
答:政府采購中的應當履行回避義務的是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而非供應商,與供應商有勞動關系的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法定的利害關系,應當回避。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5.某專家任職b公司,在a公司有10%股份,a公司來投標,該專家需回避嗎?
答:不需要回避,該專家屬于a供應商的股東,但不是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屬于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6.同一單位工作人員,能作為專家參加同一項目評審嗎?
答: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但一些?。ㄊ?、區(qū))的規(guī)范性文件時,有的進行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7.參與貨物采購項目需求論證的專家,能否參加該項目評標?
答:本國貨物的采購可以?!墩少徹浳锖头照袠送稑斯芾磙k法》(財政部令第87號)已經修改了論證專家回避的規(guī)定,如果隨機抽取專家抽到了,正常組織即可。另外,組織論證時,就可以考慮讓論證專家簽保密協(xié)議以及公平評審承諾書,承諾不泄露項目的有關信息;承諾若作為隨機抽取的專家進入評標委員會,做到公平公正。進口貨物的采購不可以。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第十三條參與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采購評審專家參與同一項目的采購評審工作。
8.夫妻同時被抽中參與同一項目的評審,需要回避嗎?
答:不需要回避,不屬于法定回避情形。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9.廢標后的項目重新招標,原評審專家是否需要回避?
答:不需要回避,不屬于法定回避的情形。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六條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