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guān)疑罪從無原則

發(fā)布時間:2024-07-12
公安機關(guān)疑罪從無原則是在刑事訴訟當值適用的一項原則制度,對于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明的情況下則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疑罪從無原則適用的情形有被告人供述從無處理、被告人不認罪的從無處理等。
一、公安機關(guān)疑罪從無原則
公安機關(guān)疑罪從無原則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疑罪從無原則是現(xiàn)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權(quán)保障理念的具體體現(xiàn),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規(guī)定無罪推定原則的派生標準。疑罪從無在審判階段要求,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應推定其無罪。
確立和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彰顯了現(xiàn)代刑事司法的文明與進步,能夠有效減少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在我國人權(quán)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二、疑罪從無原則適用情形
1.只有被告人供述的從無處理情形。
2.被告人不認罪的從無處理情形。
3.被告人認罪后又翻供的從無處理情形。
4.被告人認罪案件中的從無處理情形。
5.案件重大疑點未得到排除的從無處理情形。
三、如何正確處理疑罪從無原則與合理懷疑
所謂“疑罪”,是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jù)不足,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兩難情況。一般來講,疑罪可以劃分為三種情形:案件事實認定上的疑罪、犯罪性質(zhì)認定上的疑罪、罪數(shù)與刑罰適用上的疑罪。對此,如果司法機關(guān)均以“疑罪從輕”“疑罪從掛”的原則處置,自然是最保險乃至最保守的辦法。
但是,這對被告人來說可能卻是最可怕最危險的辦法。事實證明,許多冤假錯案都是因為如此而造成的,因此在審理案件或是在決定是否進行起訴的時候,就要考慮到疑罪從無這一原則,但是在進行案件偵查等程序的時候,我們也要考慮到這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這樣的行為,我們需要合理懷疑,這樣才可以將案件更好的解決,但是合理懷疑并不是將行為人認定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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